Article 25

In force

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现应当停止供气或者不得供气的情形仍继续供气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未设置专用厨房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的。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