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化就业服务作用,培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享就业岗位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