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招聘简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委托发布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法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并核对招聘信息内容;对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机构、用人单位,或者招聘信息含有歧视等违法内容的,不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