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合理布局零工市场,优化灵活就业环境,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和职业技能评价体系,按照规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评价等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和意外伤害风险开发专项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