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