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回收处理废旧农膜和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抗旱品种和农艺节水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