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风貌导则,推进村容村貌提升,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防洪等相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