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绿化需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