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