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