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文明卫生公约;
(七)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八)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
(九)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
(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
(十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