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文明卫生公约;

(七)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八)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

(九)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

(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

(十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