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选聘方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支解、分割物业服务区域分别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