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选聘方案。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支解、分割物业服务区域分别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