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