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