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