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