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中原农谷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功能布局,统筹安排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创新土地管理和供应方式,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在中原农谷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