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纳。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