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杭州老字号认定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杭州老字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