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取得杭州老字号认定或者已被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伪造、冒用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杭州老字号标识或者颁发的杭州老字号证书、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