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纳。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