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