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