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通过面谈或者隐蔽观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辅助开展办案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定期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发现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