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保护专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帮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