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消费管理、时间管理等功能,依法履行下列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一)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提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二)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不得提供游戏服务;

(三)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四)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