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显著位置、用户关注的重点区域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线上直播类培训应当设置合理的时段、时长,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时间。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账号信息核验,防止被依法依规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