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网信部门及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通信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方式,指导其落实网络欺凌防治、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受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义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