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电视或者视频采访受侵害未成年人时,应当对面部进行技术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