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妥善管理饲养犬只,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