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干预、法律援助、个案帮扶、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