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干预、法律援助、个案帮扶、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