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设家长课堂或者家长开放日,保持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和联系,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共同做好教育转化工作。鼓励、支持学校与社会组织举办公益性教育讲座,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活动提供支持,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