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殴打、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