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并对报告的学生予以保护。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关爱、帮扶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抚慰、疏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转入其他同类型学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校园欺凌防控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