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体质健康管理,在校期间开展各类体育教育活动,保障未成年人每天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培养未成年人的强健体魄和坚强意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