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消防、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完善监控、报警等物防、技防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健康等安全教育和防灾避险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