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循婴幼儿成长规律和特点,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为婴幼儿创造良好、安全的生活条件和环境。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以校长、园(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