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或者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被请求的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