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实施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防火灾、防触电、防烫伤、防中毒、防跌落、防溺水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其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管理秩序,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