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保护价值等内容。符合历史文化遗址认定条件且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的,直接列入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