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具备一定规模和范围的遗存或景观,作为历史文化遗址调查的重点:

(一)体现李白文化、蜀道文化、文昌文化、三国蜀汉文化、大禹文化、嫘祖文化、字库文化等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和羌族、白马藏族等各民族文化特色的人类早期活动场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军事设施遗址、古蜀道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古树名木;

(二)见证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绵阳解放等重大历史事件的重大战斗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和英雄烈士的旧居或者墓地;

(三)承载三线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的生产、科研、生活旧址、遗址;

(四)承载抗震救灾精神,具有地震、抗震研究等价值的地震遗址;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或景观。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