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申请和推荐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