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因城乡建设等原因依法征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场所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