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