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依法及时处理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