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依法及时处理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