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