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较高档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者卫生间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