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较高档次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者卫生间对外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