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